第一部,第二章〈大禁閉〉


文藝復興時代(Renaissance)解放了瘋狂(Madness)的聲音,但控制了它的暴力。在理性時代(the age of reason)則以奇異的強力一擊,將它化為沉寂。

笛卡兒(René Descartes,生1596.3卒1650.2)在1637年出版《方法論》(Discourse on the Method)時,正走在懷疑的推進道路上,他在夢想與種種謬誤的形式之旁,也曾遇到瘋狂(madness)。但是笛卡兒(René Descartes,生1596.3卒1650.2)在避開瘋狂的危難時所用的方式,不同於他面對夢(dreams)和謬誤(errors)的可能性並繞過它們的方式。感官(senses)雖然會受欺騙,但是再怎麼強大幻象也留下殘餘的真相(residue of truth)。至於夢,奇幻形象只是以簡單事物為元素編排而成的,是有形的自然事物以及它的延伸。瘋狂便有所不同,如果瘋狂的危害不會有礙Descartes沉思的步驟,那是因為這個正在思想中的我,不可能發瘋。


Descartes在1641年的《沉思錄》中提到:

「我怎麼能否認這雙手和這個軀體是我的,除非我把自己和某些理智失常者(insane)相提並論?他們的腦子已經被黑膽汁擾亂和阻塞,以至於雖然很窮,還一直以為自己是國王,身上一絲不掛,還以為自己穿金戴綢,或是想像自己是個罐子,或是自己全身是玻璃做成的」


在此保護思想,不令其陷入瘋狂(madness)的,並不是真相(truth)的永存性質,在這裡重要的不是思想的客體(所思之物),而是思想的主體(這個主體不可能發瘋)。即使是透過思想,我們也不可能假設我們是瘋子,因為瘋狂恰好就是思想之不可能的條件。在懷疑的組織原則中,一方面是瘋狂,另一方面是夢和錯誤(dreams and errors),這對真相和尋求真相的人來說,情境其實不同。夢或幻象帶來的困難,可以由真相特有的結構加以解決;而瘋狂卻是被進行懷疑的主體排除(excluded by the doubting subject),這也像是他以進行懷疑,排除他不思考(he is not thinking)以及他不存在(he does not exist)。

可是先前的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生1533.2卒1592.9)在1580年陸續出版《隨筆集》(Essays)之後,就有個特別的結論(decision):「……沒有任何事情可以向他保證有任何思想可以不受非理性糾纏(haunted by unreason)。」、「……世間最大的瘋狂,就是把上帝的意志與我們自然之母的力量,降低到我們人類的能力和自滿的尺度。」

【*】這邊有一點難,Foucault提出「Descartes/insane」及「Montaigne/unreason」這兩種差別,除了點出「時代差異」以及「insane/unreason」這組關係,之後的篇章他還會處理「madness/dreams/errors/Montaigne、Descartes兩人指認瘋狂的方式」,在此算是埋個伏筆。


現在Descartes已經確信,瘋狂(madness)不再是他所關注的對象。理性現在躲在它對自身的充分掌握之後,除了犯下錯誤和遭遇幻象,它不會面臨陷阱與危險。瘋狂現在被放置在一個受排除(exclusion)的區域裡面,一直要到黑格爾(G. W. F. Hegel,生1770.8卒1831.11)在1807年出版《精神現象學》(The Phenomenology of Spirit)才得到一部分解放。在16世紀,非理性(unreason)構成一種開放性的危害,至少在理論上,威脅了主體性和真相(subjectivity and truth)的關係並造成傷害。Descartes的懷疑似乎見證著17世紀已經驅逐了這項危險,在屬於主體可獲得真相的權利的領域中,瘋狂已被排除出去。有一條界線從此被劃開,在此不久之後,不合理的理性(unreasonable Reason)與合理的非理性(reasoned Unreason),這兩個曾在文藝復興時代(Renaissance)受人熟悉的體驗將不復存。在Montaigne與Descartes的時代間發生了一個事件,這與某種合理性(ratio)來臨有關。這個合理性(ratio)的歷史並不只限於「理性主義」(rationalism)的進展,它有相當大一部分、更為秘密的部分,是由非理性(Unreason)的運動構成。


現在,我們該展現的,就是古典時期事件(classical event)的另一個面向。


有一個日期可以作為標誌:法國國王路易十四(Louis XIV,生1638.9卒1715.9)在位的1656年4月27日,皇家下令在巴黎設立「收容總署」(the Hôpital Général),把原有的種種機構集中起來,統歸由一個行政單位管理。事情一開始就很清楚,收容總署並非一座醫療設施(medical establishment),它比較像是一個半司法機構(semi-judicial structure)、一個行政管理實體(an administrative),它像是在其他既有權力(pre-existing authorities)和法庭(courts)之旁獨立存在,可以自行決策(deliberate)、審判和執行(judge and pass sentence)。擁有近乎絕對的主權(sovereignty)、不得上訴的裁判權(jurisdiction)、無可阻礙的執行權(execution),收容總署是國王在警政(police)和司法(justice)之間設置的一個奇特權力。它所維繫的是當時在法國的國王和新興布爾喬亞的秩序,它的權力直接維繫在王權身上,並通通交付給城市政府的權威(authority of the civil government)。過去代表教會、靈修界參與救濟政策的王國大施捨團,突然不能干涉這些政策,而收容總署實際的行政和責任卻掌握在特別遴選的經理人手上,這些成員從最好的布爾喬亞階級中遴選出來,他們是真正的管理人,也是王室權力和布爾喬亞財富在悲慘世界裡的代理人。


教會雖然被人相當有意識地和收容總署分離,但是教會有它自己改革醫療體制的步調,將其基金和財物重新分配,甚至還創立了一些主旨和收容總署類似的組織。教會對窮人的援助、收容儀式的古老特權;布爾喬亞對悲慘世界秩序的整頓;慈善的責任和懲戒的意志,這些機構混合了各式各樣的元素,有時還會彼此衝突。不過,我們可以從痲瘋病院(lazar house)找到象徵,它從文藝復興時期(Renaissance)以來就空無一人,但到了17世紀卻突然恢復使用。古典時期(the classical age )發明了監禁(confinement),有一點像中世紀(the Middle Ages)發明了對痲瘋病患的隔離(segregation)。這些患者所留下來的空位,就由歐洲世界的新人物所占據,那就是「受監人」(internees)。


在英國,監禁(confinement)的起源更久遠。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一世(Elizabeth I,生1533.9卒1603.3)在位的1575年,有條法案規定「懲罰流浪漢與協助窮人」,規定每郡要設立一座懲戒所(house of correction)。到了17世紀初,相關組織進行重組,但是這些感化院(Bridewells)依然效果不彰。相對的,貧民習藝所(workhouse)卻獲得巨大的成功。英國國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生1630.5卒1685.2)在位的1670年,頒布了一條法案規定貧民習藝所的地位。1697年,在布里斯托(Bristol)創設了英國第一座貧民習藝所。1792年,吉伯特法案(Gilbert’s Act)給予教區方便以創建新的貧民習藝所,同時也加強了治案法官的權威和管控。為了避免貧民習藝所變成醫院,要求把傳染病患者從中驅逐出去。


【*】中世紀、文藝復興、路德、卡爾文,宗教觀念的改變,略。

宗教改革(Reformation)導致新教國家(Protestant countries)慈善事業的世俗化(secularization),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說法。但當國家和城市負擔整體的貧窮和無能人口的同時,它們也在準備一種悲慘(poverty)感性的新形式:悲慘不再述說痛苦中的榮光,不再談論貧窮和慈善之間的共同拯救,它只和人談論它的社會責任,並把悲慘表達為脫序的效果和秩序的障礙。從此,悲慘不再納入屈辱和光榮的辯證中,它現在因為被納入混亂和秩序之間的某種關係,而被禁閉於罪犯之中。雖然天主教思想對此有所抗拒,教會傳統也不太接受,但是不久之後,天主教世界面對悲慘窮困所採用的感知模式,就會和新教世界相同。窮困者不再被教會當成上帝激發基督徒慈善新的工具,不再被當作是上帝提供基督徒行慈善得拯救的機會。然而,把悲慘窮困一分為二的看法,其實和中世紀的看法完全相反,那時候的悲慘是被人整體評價的。


在基督教世界就把悲慘窮困一分為二之後:一邊是善的,持服從態度、符合秩序要求的貧窮;另一邊是惡,是不服從、逃避秩序的貧窮。前者接受監禁,並在其中得到安寧;後者拒絕監禁,因此更需要加以監禁。一方面以行善為名義,一方面以懲罰為名義。監禁(confinement)也就有雙重合法性,既是獎賞(reward)又是處罰(punishment);在好窮人身上就是援助行動,是安慰人心的善舉,在壞窮人身上它就轉變成鎮壓(repression)。收容總署也是這樣對待瘋狂(madness),根據它表現上的態度,有時用善的方式,有時用鎮壓的方式。總之,所有的受監人(internees)都被放置在倫理評價場域中,在成為憐憫或知識對象之前,他先被當成道德主體(moral subjects)。

在城內開設慈善公署(慈善事業由政府接手)之後,耶穌基督便不再化身為那樣的窮人。此時,悲慘(poverty)正喪失它的神秘意義。如果瘋狂在17世紀非神聖化(secular),那首先是因為悲慘本身的地位衰落,變成只是道德上的存在。一直到18世紀末,有關瘋狂的新感性已經誕生:它不再是宗教的,而是社會的,它的背景將是「治安」(police)問題,關係到城市中的個人秩序。瘋狂在失去過去作為悲慘之權利和榮光之後,它就和貧窮、懶散在一起,現身於國家的內在辯證之中。


【*】這裡說到的17世紀歐洲經濟危機,可以直接對應(不是因果)的是美洲銀礦枯竭,西班牙帝國由盛轉衰,此時的國王是費利佩三世(Felipe III,生1578.4卒1621.3),前任國王Felipe II de España(生1556卒1598)是西班牙帝國最強盛的時代。

監禁(confinement)在17世紀的歐洲大量出現,但它其實是「公共秩序管理」(police)問題,它在古典時期(the classical age)所指是人必須工作,讓工作成為人維生的可能和必要,是一整套措施。17世紀初,經濟開始復甦,人們決定強制吸收尚未在社會中找到工作的失業者。三十年戰爭在1618至1648年爆發,經濟復甦效果隨之消失,行乞和遊蕩的問題再度出現。法國國王路易十四(Louis XIV,生1638.9卒1715.9)在位的1656年4月27日,皇家下令在巴黎設立「收容總署」(the Hôpital Général),這個機構從一開始的任務就是阻止「行乞(beggars)和遊手好閒(idleness)成為一切秩序混亂的起源」。這是第一次以監禁(confinement)取代了純負面的驅逐(exclusion)。失業者不再被驅逐或處罰,而是國家負擔他的生計,不過他卻要付出被剝奪個人自由的代價。1656年詔令的目標是沒有錢財和失去社會聯繫的人口,是曾經被人遺棄後來又因為經濟的新發展而被動員起來的群體。這是對17世紀西方整體經濟危機的回應,最不受體系牽制的英國也要解決同樣的問題。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生1600.11卒1649.1)在1630年設置了一個負責監督有關窮人法律是否嚴格執行的委員會,委員會明白建議起訴乞丐(beggars)、流浪漢(vagabonds)、遊手好閒(idleness)、不願為合理報酬工作者,必須依法處法,送入矯正懲戒所(houses of correction)。18世紀中葉,經濟危機又再次來臨,每當經濟危機發生,窮人數目上升時,監禁(confinement)就會再度恢復一開始的經濟功能。然而在經濟危機時期之外,監禁除了鎮壓功能還給予受監人(internees)工作,他們才能有助公共繁榮;充分就業且高薪時期提供廉價勞工,失業大增時期可以吸收無所事事的人群,避免動盪和暴亂。英國最早的懲戒所開張之時,正值經濟大蕭條;巴黎收容總署創設目的是壓抑行乞,但很快就發現工作能濟貧又能挽救失業,還能刺激製造業發展。因此,古典時代對監禁的利用方式,是輪流地在人力市場和生產價格兩方面發揮作用。


古典時代的監禁(confinement)其實不太能滿足人們的經濟期待,因為受監人一旦被收容在強制工作場,鄰近地區地類似行業反而會失業。在干預價格方面,其實無法造成多大效用,因為一旦計算監禁本身的成本與這些生產出來的產品價格,價格和真實成本根本不成比例。然而,這個失敗卻是個重要經驗,在當時構成某種工作方面的倫理意識(ethical consciousness);重要的不是工作帶來的生產能力,其中的力量來自道德啟發(moral enchantment)。因為經濟和道德層面不可分離,監禁的必要性就由某一種工作體驗提出。在古典時代,工作和遊手好閒(idleness)畫出了一道分界線,收容所以嚴格方式接替了痲瘋病院的位置,成為罪惡縈繞的新場所,也成為道德世界的新場域,過去的流放儀式在生產和商業的世界重新上演。瘋子(mad)被「關」(locked up)不必等到17世紀,但是一直要到這個時代,人們才開始「監禁」(confined)他們,並把瘋人和一大群人混在一起,因為人們認為他們有相似性(have something in common)。雖然瘋人作為遊蕩人群的一員,從一開始也得遵從規定,被強迫工作,但很快地瘋人不花力氣就顯得與眾不同,他們無法工作也無法追隨團體生活的節奏;18世紀發現,必須為精神錯亂者(lives of the insane)設立一套特別的制度。勞動的神聖力量劃出了「他異的世界」,而我們今天所認識的瘋狂,是因為它闖過了布爾喬亞劃出的界線,使得它自己成為資產者倫理神聖界線的異鄉人(alien)。


監禁(confinement)和工作之間的關係也非完全隨經濟條件變化,背後支持和推動這層關係的是道德性的感知(moral perception),以英國的一份報告為例,裡面精確地說明「貧窮並不源於食物缺乏或是失業,而是源於紀律鬆懈(relaxation of discipline)和道德衰敗(corruption of moral)」。法國1656年詔令也是一樣,收容總署不只像一個強迫勞動坊,更像一個道德機構,負責懲罰、矯正某種道德缺陷(void of conscience),改善道德和練習道德約束。道德就像商業和經濟一樣,也可以運用行政體系加以管理,可以用政令建立統治,可以建立一個權威機關,確保美德受人尊重,證明秩序和美德可以完美配合。不論是對天主教或是新教國家,監禁在它的專制模式下,代表一則社會幸福的神話。古典時代的監禁乃是「治安」(police)密度最大的象徵。治安被構想為宗教的俗世對等物,目的在建立理想的城邦,這樣的看法就反映在德拉瑪爾(Nicolas Delamare,生1639.6卒1723.8)在1707年開始出版的《治安論》(traité de la police)之中。

監禁(confinement)是在17世紀特別創造的體制。在非理性(unreason)的歷史中,它形成一個決定性的事件:在這時候瘋狂(madness)是在貧窮、無能工作、無法融入群體的這些社會層面上被人感知,瘋狂被融入公共秩序的問題中,人們對貧窮賦予的新意義、工作義務的重要性、相關的所有倫理價值,大大地決定人們對瘋狂的體驗,並使其意義轉向。在過去不久之前,瘋狂還在光天化日下自我辯論,那就是《李爾王》和《唐吉訶德》;但是現在,瘋狂被強迫脫離想像中的自由,而這樣的自由卻能在文藝復興時代的天空下不斷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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