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研究的主題:宗教社會學和知識的理論 Pp.1-21
【第一篇】第1章:宗教現象和宗教的定義 Pp.23-53
涂爾幹,1992,《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顧曉鳴校閱。苗栗縣:桂冠。
原作者:Emile Durkheim。原書英譯名:The Elementary From of the Religious Life。
【導言】研究的主題:宗教社會學和知識的理論 Pp.1-21
當一個「宗教體系」符合下述兩條件時,即可宣稱它是最原始的宗教:首先,它應該見於組織最為簡單的社會中 (我們也很容易稱其為原始社會,稱他們為原始人,這固然不精確但卻很難避免)。其次,不必借用以前宗教中的任何成分便可解釋這ㄧ宗教體系。研究ㄧ個非常古老的宗教,是因為它似乎能比別的宗教更能使我們理解人類的宗教本性,也就是它似乎能向我們展示人性的ㄧ個基本和永久的面向。
社會學的ㄧ個基本前提是:人類制度不可能建立在謬見或謊言的基礎上。如果社會學不以事物的本質為根據,那它就會在事實面前遭遇到絕對克服不了的阻力。所以當人們研究原始宗教時,是確信它們與實在相聯繫並表達了實在。如果只是拘泥地看宗教儀式中的套語,那人們的思想就容易被信仰與儀式擾亂,並將發現歸結為根深柢固的謬見。所以人們必須知道如何在「象徵符號」深處找到它所象徵的,以及賦予它「意義」的那個實在。
最野蠻和最異想天開的儀式以及最奇怪的神話都體現了個人或者社會的某種人類需求、生活的某個面向。一切宗教在其自己的方式上都是「真實的」;它們以不同方式對人類生存環境做出反應。所以,回到原始宗教並不是要貶低一般的宗教,而是因為原始宗教和其他宗教同樣體現了人類需求,並扮演同樣的角色,取決於同樣的原因,也同樣地展示宗教生活的「本質」。
在一切信仰體系和崇拜體系的基礎中,必然存在著ㄧ些基本的表象和禮儀心態,它們儘管所取的形式各不相同,但是都有著同樣的客觀意義,並執行相同功能。它們構成宗教中持久的和人性的要素;它們形成了人們談及一般的「宗教」時所表達的觀念的ㄧ切客觀內容。由於「低等社會」中,個性的發展較少、群體的範圍較有限、外界環境較為同一,都有助於將差異減少到最低限度。事物是共同的;活動是定型的;行為的一致性以體現了思想的ㄧ致性。原始文明提供的事例特別重要,就是因為它們是簡單的事例,一切都簡化到必不可少的地步,簡化到若無它們就不能成為宗教的地步。
每個宗教同時既是對於「神聖事物」的思索,又是一種「宇宙論」。宗教不只限於用若干觀念來使已經形成的人類智力更加豐富;它還促進了智力本身的形成。人類有賴於它的不僅是大量的知識素材,而且還有構想這些知識的形式。在一切判斷的深處有ㄧ些基本概念主宰著我們的整個智力生活;即自從 Aristotle (亞里斯多德) 以後的哲學家們稱為「知性範疇」的東西:時間、空間、類別、數量、原因、實體、個性等觀念。當原始宗教信仰被系統地分析時,人們自然地遇到了這些範疇的原則。它們產生於宗教之中並來自於宗教,是宗教思想的產物。(*此段落相當重要,Durkheim 會在本書多處論及這部分,這也是筆者相當側重的題旨)
宗教乃是社會性顯著的事物,宗教表現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象;儀式是產生於集合群體中的行為方式,並註定要激發、維持或者重新創造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所以,如果「範疇」起源於宗教,那麼它們就應該分享所有宗教事實共有的本質;它們也應該是社會事物,並是集體思想的產物。我們將在關於 class (類別)、force (力量)、personality (個性)、efficacy (功效) 的觀念方面看到類似的證據。而「觀念」對於人類思想的主宰權亦隨著時代和社會的不同而變化。
在今天,同一律 (the principle of identity) 主宰了科學思想;但在龐大的「表象體系」中,同一律卻常常被拋在一邊 (正是被那些最初淺的到最有理性的神話傳說們漠視)。在神話中,我們不斷碰到同時具有最矛盾屬性的生物,他們既是單數又是多數,既是物質的又是精神的,他們能夠無窮地分割自己而不失掉其結構中的任何東西;「部分相當於整體」乃是事物在神話中的通則。
*** Durkheim 有處理「範疇」該屬「先驗論;經驗論」何者,這是另一個題旨,不在本文摘錄 (Pp.12-17)
「集體表象」是廣泛合作的結果,它不僅擴展入空間,也擴展入時間;大量不同頭腦聯合起來混合、組合成他們的觀念和感情,漫長的世代累積了經驗和認識才形成這些表象。因此,有一種特殊的智力活動集中到了這些表象中,使之與個人表象相比,具有無限豐富和複雜性。人類是二元的,一是個體存在 (individual being) ,一是社會存在 (social being) ,只要個人屬於社會,他的思想和行為就超越了自己。「範疇」不再顯得像是極為簡單的概念:它們顯得像是無價的思想工具,人類群體在漫長的歲月中鍛造了它們,其中積累了最好的智力資本,並概括了完整的人類歷史。緊緊抓住其中某些觀念的起源,它們是仍然做為人類心智基礎的、源於宗教的觀念。
( 見次頁 ) 【第一篇】第01章:宗教現象和宗教的定義 Pp.23-53
【第一篇】第01章:宗教現象和宗教的定義 Pp.23-53
*** Durkheim 在本章提及三種常見定義,前兩種被他反駁後擱置,首先是超自然 (the supernatural) ;其次是神 (divinity)、靈魂 (soul)、精靈 (spirits)。Durkheim 並不否認這些定義與宗教吻合,但他反駁的是「它們並非宗教的基本」。於是本文不摘錄他對這兩種定義的處理 (Pp.24-37)。
宗教是由:神話 (myths)、教義 (dogmas)、儀式 (rites)、典禮 (ceremonies) 所組成的體系。不涉及「特定宗教」的各個組成部分,就無法對「特定宗教的整體」加以定義。ㄧ些形成民俗基本成分的現象,雖然不屬於確定的宗教,但它們仍呈現已逝宗教的痕跡。還有ㄧ些是出於特殊原因而自發形成的,例如在歐洲各國,基督教會曾迫使自己吸收與消化這些民俗成分,使這些現象具備了基督宗教色彩。
而宗教現象可以分成兩個基本範疇:信仰 (beliefs) 和儀式 (rites)。信仰是觀點 (opinion) 的表達,存在於表現 (representation) 之中。儀式則是ㄧ些確定的行為模式。這兩者差異即思想和行為之間的差異。如果我們要描繪儀式本身的特性,那麼必須先研究儀式對象的特性。然而正是在信仰裡,這種對象的特殊性質才得以顯現出來。因此,我們只有在對信仰加以定義之後,才有可能對儀式加以定義。迄今所知的宗教信仰,無論簡單的或複雜的都顯示一個共通特色,它們預示一種分類法處理人類所想到的一切真實或想像事物:凡俗 (profane) 與神聖 (sacred)。「神聖」是「禁忌」所保護和隔離的事物;「凡俗」是「禁忌」被實施的對象,是必須與神聖保持一定距離的事物。
事實上,儀式若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神聖性就不可能存在。有些詞彙、話語 (expressions)、套話 (formula) 只能出自擔任聖職者之口,有些姿勢和動作不是每個人都被允許的 (佛教不崇拜神,但也承認神聖事物的存在)。宗教的「信仰」是ㄧ些表現 (representation) ,表達了神聖的性質、神聖之間的關係、神聖與凡俗之間的關係。宗教「儀式」則是ㄧ些行為準則,這些準則規定人與其物應當在神聖面前如何行事。有時候,某些祭禮雖然保存下來但它所屬的信仰體系卻消失了,這種崇拜就成了體系逝去後的遺跡,諸如以民間傳說方式留下的農業方面崇拜、典禮、簡單儀式。但僅是定義「凡俗 / 神聖」還不夠完全,因為它同樣適用於兩種事實,並且我們應當加以區別:巫術 (magic) 與宗教 (religion)。
巫術也是由信仰和儀式形成的。與宗教一樣巫術也有其神話和教義,但巫術追求的是法術和功利方面的目標。巫術也有它的慶典、獻祭、驅邪法、祈禱、歌唱和舞蹈。巫師所祈求的神靈以及他所調動的力量,和宗教所面對的不僅有相同的性質,而且它們常常就是同一回事。死者的靈魂在初級社會也屬神聖,同樣是施行宗教儀式的對象 (*即使他們與我們觀念中的靈魂不大相同)。其他如「魔鬼」也同樣出現在宗教與巫術中,這些魔鬼仍然是置身於禁忌之中的精靈,它們同樣與凡俗隔絕生活在另一個世界上,因此很難將它們與嚴格意義上的眾神區別開。不過,雖然「巫術 / 宗教」兩者具備許多共通性,但我們仍能發現「宗教明顯地厭惡巫術,巫術也同樣對宗教保持敵意」。巫術以褻瀆神聖作為職業上的旨趣,常見到巫術在儀式之中做ㄧ些與宗教典禮「正好相反」的行動。從宗教這方來看,即使在它不譴責和禁止巫術儀式時,它也總是很蔑視或不贊成巫術儀式。
*** Durkheim 於下文說明「巫術 / 宗教」兩大領域的分界:
真正的宗教信仰總是一個「特定集體的共同信仰」,這個集體聲稱忠於這些信仰並履行與其有關的各種儀式。這些信仰使集體團結一致,集體的成員以共同的方式來思考有關「凡俗 / 神聖」世界之間的及個別的關係。並把這些共同的表現轉變為共同的實踐,而聯合成的集體即是「教會」(church)。在整個歷史上,尚未發現一個沒有教會的宗教,宗教都有其確定的群體作為基礎,但教會並不是教士們的兄弟會。教會是具有同一種宗教信仰的所有信徒,包括俗人與教士共同組成地一個「道德社群」(moral community)。但是巫術缺乏這樣的道德社群。
巫術就是另一回事了。確實在巫術中的信仰也總是或多少帶有普遍性,但是這並沒有導致追隨巫術的人凝聚在一起,也沒有使他們聯合成一個群體過共同生活。巫師與請教他的個人之間沒有持久的紐帶使他們組成精神社團,兩者的關係比較像是醫生和病人,世上並不存在巫術的教會。雖然巫師也在自己人當中組成社團,或定期聚集在一起進行共同儀式,但這些集會對巫術活動來說「並非必要條件」而且相當罕見與例外。巫師更經常作為一個隱居者,普遍來說,巫師完全不想加入團體而是避開團體。再者,巫師社團排除崇拜者與俗人,巫師社團組成時並不包含巫術追隨者,只有巫師們 (*所以不稱為教會勉強是種教士教團)。
但無論對什麼教會的教義系統地分析,我們遲早會遇到有關私人崇拜的問題。概略地說,「私人崇拜」與「教會崇拜」是由同ㄧ些思想和原則組成,私人崇拜適用於個人的生活,而教會崇拜是用於整個群體有關的環境。在現代,或許會因著「宗教上的個人主義」而付諸實踐「完全存在於內在主觀」的宗教。不過在預見這種前景之前,我們必須先弄清楚宗教與其組成、根源、發揮的作用是什麼。我們得出如下定義:
宗教是一種與神聖 (性質特殊的、禁止接觸的) 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成的統一體系,這些信仰與儀式把所有對之贊同的人團結在一個稱為「教會」的道德社群內。宗教與教會的概念不可分離,從而清楚地顯示宗教應該是一個明顯的集體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