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第五章〈無理智者〉
【*】道德 moral、倫理 ethic。用字有別。
在古典時代(the classical age)之中,瘋狂體驗(experience of madness)的兩大形式同時並立,兩者都曾清楚地被組構為實際且一致的措施。人們過去監禁無理智者(insane)時所用的形式,卻不可能被安排分布在一張嚴格一致的疾病分類表。監禁(confinesment)使用的格式(formula)並不能預示我們的疾病(sicknesses),它所要表達的是各式各樣被視為缺陷(character faults)至極點的瘋狂。在監禁體制中,辨認瘋狂的感性並非自主存在,它聯繫於某一種道德秩序(moral order),瘋狂則是擾亂這個秩序。
然而,體驗已經有所不同,1704年,聖拉撒爾院關著某位巴吉德(Bargede)修道院長。他是個無理智者(insane),但不是《愚人船》上的那種被瘋狂強烈的力量捲走的無理智,他身為教會人士不僅放高利貸,而且未感到任何內疚:他已經掉落到他所屬的道德秩序的邊緣。這裡我們正邁向19世紀所謂的「道德性瘋狂」(moral madness);這被認為完全出自惡的意志(bad will),出自倫理上的錯誤(ethical mistake)。從此以後,瘋狂和邪惡(Evil)的關聯就要通過一條更隱密的道路:個人選擇(individual choice)和惡意(bad intent)。反觀整個中世紀(the Middle Ages)以及文藝復興時代(Renaissance)的漫長時間裡,瘋狂與邪惡有所關連,形式乃是透過想像中的超越性(imaginary transcendences)。
古典時代(the classical age)似乎對「瘋狂和過失(madness and error)」的區分,以及「精神錯亂和惡意(alienation and evil)」的區分,保持漠不關心的態度。瘋狂和罪行(crime)不相排斥,在17世紀,精神錯亂(deranged mind)和誹謗(slander)會被加在一起,成為邪惡(evil)的總和。在此有一種互相包含的關係,把瘋狂和罪行結合在模糊的概念中,這個處境其實「完全相反」於一條法律的基本規則:「真正的瘋子可以不負任何責任」。法律以最有可能嚴謹,尋求區別偽裝的(feigned)和真正的精神錯亂(authentic alienation),最基本的是要知道是否真的發瘋,而且瘋到什麼程度,瘋狂愈是嚴重,主體意志(the subject’s will)也就愈被認定無辜。對法律人士來說,瘋狂主要是侵害了理性,因此也就使得意志變質,同時也使案主成為無辜。
相反地,對監禁體制而言,「非志願的瘋狂」和「自發的瘋狂、惡意」之間有相近性,它甚至不做這些區分;真正的瘋狂比假的瘋狂好不了多少。在監禁的世界裡,理性是否受損其實不重要,如果理性的運用因此受束縛,那也是因為意志上的扭曲,而意志(will)不可能完全無辜。
在古典主義的瘋狂體驗中,以及它對瘋狂的排拒之中,問題不僅牽涉到種種倫理規範(moral rules),也還牽涉到一整套倫理意識(ethical consciounsness),它站在理性行動的高處,發動倫理選擇。非理性(unreason)在古典時代並未被推到一個穩固封閉的合理意識(reasonable consciounsness)之外,它和理性的對立仍在一個開放的空間之中進行,具有選擇(choice)和自由(freedom)。
先前在〔1-2〕〈大禁閉〉中已經看到笛卡兒(René Descartes,生1596.3卒1650.2)透過方法性的懷疑,在懷疑進程的一開頭就排除瘋狂(madness),它是被包裹在一種要保持清醒的意志(will)之中,在懷疑的工作狀態和它邁向真理的運動之中,瘋狂沒有任何效力。在我思(Cogito)出現之前,在所有調和的思想的起源時刻,倫理(ethic)就已經存在,那是一種反對非理性的選擇。
在古典時代,理性誕生在倫理空間之中。一切瘋狂都隱藏著一項取捨,猶如一切的理性都隱藏著一項自由完成的選擇。在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生1632.11卒1677.2)的《知性改進論》(Treatise on Emendation of the Intellect)中也表明,理性的自我肯定,首先是作為世界上所有非理性(unreason)的反對者。
在17或18世紀,「人性地」對待瘋狂是不可能的,因為瘋狂理所當然是非人性的,對立於人自由運用其理智本性的選擇。到了19世紀,當理性尋求以它和非理性的對立來定位自身時,將是處在實證必要性(positive necessity)的地面上,而不再是做選擇的自由空間。在匹奈(Philippe Pinel,生1745.4卒1826.10)的時代,倫理和理性的根本關係(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s and reason)將會轉變為理性和道德的次等級關係(a secondary relation between reason and morality),瘋狂將只是由外頭進入理性的一種非自願的降臨(involuntary avatar),這時,人們才會帶著恐怖的心情去發現瘋人在救濟院地牢中的處境。
瘋人在監禁(confinement)的世界中擁有特殊的地位。首先,監禁可以避免醜聞(scandal)。一直到17世紀,最暴戾的和最沒有人性的邪惡(evil),只有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獲得補償和處罰。相對地,在監禁所顯露的意識形式中,非人性(inhumanity)只能引發恥辱。邪惡的某些面向具有感染力(contagion),像是一種醜聞力,使得任何公開都會使它無限增衍,惟有遺忘(oblivion)才能消除它。所有鄰近非理性(unreason)的邪惡形式,都應該加以隱藏(hidden)。例如:除了造成榜樣的危害之外,家庭榮譽以及宗教榮譽的考量,都足以令人考慮把案主關入收容所。
這種保密措施有例外,展示(public view)精神錯亂者(insane)是中世紀的古老習慣,瘋狂(madness)超越收容所的沉靜,被提升為演出,成為娛樂眾人的公共醜聞(public scandal)。非理性(unreason)隱藏在監禁的謹慎中,瘋狂則繼續現身在舞台上。古典時期展示了瘋狂,但卻把它放在鐵柵欄的另一邊,瘋狂不再是隱藏於自身深處的怪物,它變成了觀看對象,是一個機制怪異的動物,也就是消亡人性的獸性(bestiality)。
地牢和個人病房,長久以來保留給最激動、最危險的囚犯(prisoners),如果沒有人有什麼理由害怕他們,他們就被塞在或大或小的病房裡。如果精神錯亂者(insane)非常危險,他會被置於拘禁系統(system of constraints),當然這不是處罰(punitive),而是要嚴格限制他的肉體(to fix a physical limit),常常將他們鎖在牆壁和床頭上。這些措施不再是被進行懲罰(punish)的意識推動,也不是矯正(correct)行為的義務。「悔過」(resipiscence)的理念這時並不存在,在此展現的是一種獸性(bestiality)。這種獸性的模型在療養院取得優勢,也給它牢籠和動物園的外觀。這當然是一種安全系統,目的在防範精神錯亂者(insane)的暴力,以及他們的狂怒(frenzy)。其中特別重要的,在於它被想像為一種獸性的自由。對古典時代(classical age)而言,瘋狂的終極狀態便是人不通過其他參考體系,沒有任何救援可能,直接和獸性產生關連。
[A]它以一種獨特的光芒顯示瘋子不是病人(madman was not sick)的事實,一直到18世紀末為止,人們認為瘋子能夠無限度地忍受悲慘生活,獸性其實保護瘋子身上可能的脆弱、不穩定、疾病;彷彿瘋子在理性上的錯亂,反而讓他們可以再度享受自然直接的善意。
[B]在獸性的極端狀況下,瘋狂不屬於醫療(medicine)的領域;也不屬於懲戒(correction)的領域。對那脫韁狂奔的獸性,人們認為只有馴服(tamed)和訓練(trained)才能加以控制。監禁體制中所有非人性(inhuman)的措施,並不是要把動物性提升成人性,而是瘋狂的自由獸性,只有藉由一種馴獸(tamed)過程才能加以控制。
[C]獸性在17和18世紀,把它的面貌提供給瘋狂,瘋狂就是無可預料的自由空間(madness was a space of unpredictable liberty)之中讓狂亂在其中放肆,如果要掌握它,就只能在束縛(constraint)、懲罰(punishment)、訓練(training)的形式中進行。
人是自然的存在,這一點可在他的動物性裡面看出,而瘋狂也就必須遵從本身的決定論原則,我們對待瘋人的實際措施也向我們證明,那時候對瘋狂的感受,是把它當成動物世界中的反自然暴力(the counter-natural violence of the animal world)。我們將在後面看到,古典時代有關瘋狂的科學(scientific)和醫學(medical)分析,將尋求把瘋狂放在自然機械論(mechanism of nature)的脈絡中研究。
無論「理性動物」(rational animal)所指何物,監禁(confinement)頌揚瘋狂中的獸性(animality of madness),同時努力迴避由非理性中的無道德(immorality of the unreasonable)所造成的醜聞(scandal)。但是,如果一整個層次的非理性(a whole side of unreason)都被迫保持沉默,人們為何會放任瘋狂任意說出它的憤怒語言,這其中有什麼意義呢?這關係到「十字架上的瘋狂」這個偉大主題,過去從屬於文藝復興時代(Renaissance)的基督教經驗,到了17世紀開始消隱,或者說意義有所改變。
被釘在十字架上的耶穌,曾經是塵世中的醜聞(scandal),世俗眼光中的無知(ignorance)和瘋狂(madness)。基督不只有意被瘋人(lunatics)圍繞,而且有意讓自己在眾人眼中成為瘋人(madman),如此以其道成肉身之軀,遍歷人淪落到的所有悲慘境遇;瘋狂就成為基督在十字架上得到解脫之前的最終形態、最低程度。就像聖經中記載,我們的救主曾志願被當作瘋人看待,要人們相信他已經狂怒,以此教導他們以及我們,要對落入這些殘疾弱點中的人心存悲憫。因為瘋狂曾經是基督所受過的苦難形式之一,那些蒙受苦難者身上的瘋狂,也就成為尊敬和悲憫的對象。基督之死曾將死亡神聖化,最獸性的瘋狂也曾被劃為神聖(sanctity)。在古典時代,所有關心瘋狂並把瘋狂顯示給世人的宗教團體,不都在指出這樣的教訓嗎?人的獸性有罪無邪嗎?但是在未來,瘋狂將被當成一個自然事實看待。
所有這些在瘋狂(madness)四周纏繞糾結的奇特事實、措施,它們把瘋狂放在相對於非理性(unreason)的整體而言可說很奇特的一種處境中。17和18世紀辨識瘋狂時,是以非理性為背景,而我們所了解的非理性,只是他的形容詞形式:不可理喻(unreasonable)。但是在古典時代,非理性是一種名詞性的功用,非理性是瘋狂的承載體。對古典時代而言,瘋狂並不是非理性的自然條件、心理和人性根源,瘋狂永遠不可能被當成非理性的本質,瘋狂只是非理性的經驗形式。瘋狂走遍了非理性的全部領域,結合對立的兩岸:一方面是道德選擇、相對性過失、所有的表現不良;另一方面是獸性的狂熱、被狂怒所羈絆的自由、最初和絕對的墮落。瘋狂被非理性收聚在同一點上:有罪的白晝,無辜的黑夜(the guilt of day and the innocence of the night)。在19世紀,實證主義(positivism)將脫離不出這個兩難(dilemma),它重拾獸性瘋狂和其無辜這個主題,將它放到「把精神錯亂(mental alienation)當作自然世界的病理學機制(pathological mechanism)」的理論之中。它們自信地以為只用病理學上的客觀來談論唯一的瘋狂,雖然如此,但和它們打交道的,乃是一個仍然完全被非理性的倫理視野(ethical view of unreason)和動物天性的醜聞(scandal of its animal nature)填滿的瘋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