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洪案的隨筆很多,先就下文的主題說說吧。
有關洪案,試問它激起人們的哪些情感呢?
這答案必定是複雜的吧...... 但我認為,不能因著它複雜難解就不處理它們。倘若簡單地一刀二分,那麼「施 / 受」就可類比到「對罪行的憎恨 / 對受害的同情」。
嗯,真正的問題來了,我們「憎恨」的是罪行、某種扭曲的人性、還是特定的個人?或者... 我們憎恨的是「使我對生活不滿的大環境」,而該案只是發洩情感的出口?
以及,我們「同情」的是受難的處境、某個遭逢悲劇的正直靈魂、還是特定的個人?或者... 我們同情的是「在大環境下自憐自哀的我」,而該案只是發洩情感的出口?
這些問題在我看來只是「假問題」,但它們對許多人而言卻不是「假問題」。怎麼說呢?這牽涉到我們對「罪、不義、善」的想像和認知,以及...... 我們是用「心情、感受、爽不爽」來判斷這些準則?還是用「宗教律令及其詮釋」來判斷這些準則?或者用「理性、修身、實踐哲學 (倫理學)」來判斷這些準則呢?
Hannah Arendt 曾從康德(Kant)的理論出發處理過這類問題,而且她直接跳到康德的道德哲學,而不處理「宗教」是有原因的。她提到,凡在「宗教」存在的地方,特別是希伯來 (基督宗教) 意義上的「啟示宗教」存在的地方,這些宗教就指導人類行為的正當標準,以及判斷人類行為的正當尺度,此處就無道德哲學的立足之地。
舉個例子吧,雖然離題有些遠但也不至於無關。如果回顧傳統的、前現代的哲學,也能發現「道德」這項哲學分支並不存在。以歐洲中世紀的經院哲學為例,哲學分為宇宙論、本體論、心靈學、理性神學;即自然、宇宙、存在,關於人類心靈與靈魂,關於上帝存在的理性證據學說。但這些線索必須往中亞追尋,而不在希臘哲學中。因此,身為亞里斯多德忠實弟子又身為基督徒的阿奎那,在這類議題上不得不與希臘哲學分道揚鑣。附帶一提,阿奎納認為錯誤和罪惡都是侵犯了律法,而那些律法正是神聖理性發布給自然的律法,而這觀點在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西塞羅那邊都不至如此「神聖」,他們切入議題的方式多半從城邦政治、公民,晚期城邦沒落之後則著重於「作為個體的個人」,而議題圍繞著「好生活」與「如何能在世上獲得最大幸福」。
但是,在上例中提到的希臘哲學在「道德哲學」上,仍有一大工作未完成 (否則Hannah Arendt就不必從康德出發了)。因為,即便希臘哲學不像阿奎那用「上帝『喜愛』的事物,必定也向他顯現為善」的說法,顯示規範「強制」的特徵來自上帝的命令。但希臘哲學也一樣甩不掉「律令」與「神聖起源」的關係,只不過他們不以「無限的上帝」來說明,而改以其他抽象概念包裝,好比「理型」與「不朽」。直到康德,這位結合經驗論與唯心論的大咖 (當然累積近千年的文明與歷史過程也是不可忽略的,特別是關於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我們才出現另一種「道德哲學體系」。
「我們不應該因著這些行動是來自『上帝的命令』而把行動看作是強制的,而應該因為我們對這些命令有一種『內心的義務』而把命令看作『神聖的命令』。」
【我們自己是啟示的判斷者】
在此,康德用「兩個世界」解決了「律法」的問題。在自然世界我們極不自由,受制於「無法違背」的「法則」;在精神世界我們極為自由,但也受制於某些「可以被違反」的「規範」。前者是「自然的法」帶有必然性,後者是「自由的法」不具必然性,但有義務的性質。而他所點出的「對這些命令有一種『內心的義務』」的重要性在於:
道德行為似乎首先建基在「個人與他自己」之間的交流。他必定不能把自己至於一個他不得不鄙視自己的地位上。從「道德」上說,這無論對於使他能辨別善惡還是對於使他做正義之事、避免邪惡之事都是充分的。換言之,在向「宗教或外界」尋求啟示的協助之前,個體要先建立「自律」的能力,以及「自律」的目標,也就是成為一個「道德主體」。其出發點不是「對運勢與未來的利益計算」、不是「對鄰人之愛」、甚至不是「自愛」,而是「自尊自重」。
這當然與我們日常生活的世界「完全相悖」,畢竟我們多數生活都依賴著下意識,用的是情緒與情感行事,而不是依賴與參照理性準則。但康德的確說出一套「道德的形上學」架構,即「道德」在「形式」上只能是這樣,而不能是其他樣貌 (好比以宗教或啟示神學那樣,從神聖起源出發)。但高手如他,卻也遇到難題。在 Hannah Arendt 看來,康德也遭遇了致命的困境:「理性 / 意志」誰決定誰? (題外話,不少人借用尼采思想來解套)。我們在此不深入太多,而將問題簡言之:
【我們如何說服意志接受理性的支配?】
康德在 (對自身理論體系的完整度考量) 無計可施之下引入了「服從」的概念,換言之,這和「神聖起源」的命令差不多,一樣是要我們服從。這邊再離題一下,想必有人會起疑,提出「為什麼要服從?」的說法。這關係到康德道德哲學的另一個概念:「自我完滿」。這個概念我也沒把握說得好,但簡言之就是:「世界上除了我之外,只剩下上帝」、「我不允許自己成為一個『我所不願意與之相處』的個體」;前者呼應基督宗教,後者呼應蘇格拉底之死。
循著「自我完滿」概念來看,成為一個「道德主體」自然是相當重要。
但這又埋下另一個詭雷:
【人不可能有意地行邪惡之事,不可能為了惡而行惡】
然而,這個正是本文要針對的問題,也是 Hannah Arendt 在別處用功至深的議題。
不過,本文也不處理它們,我只想拋出問題與線索,答案留給有興趣的人自個兒爬山。
這個詭雷讓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暗渡陳艙許多「惡」,不,或者該說「不善」。
(在此引入尼采可以說清楚一些,但本文已經夠長,所以我選擇讓戰場繼續混亂)
我們都知道許多事情是「惡」與「不該做」,
但我們卻時時刻刻默許,甚至自己實踐那些「惡」與「不該做」。
因為人們的「意志」在貪戀利益與快感之下「軟弱」,我們放任我們做出「我們認為『可以被原諒』的罪行」,所以即便我們已經是上文的「道德主體」,我們還是會「有所選擇地」做那些該與不該的事。也就是說,同樣都是「罪」,但人們仍有意識地看出:
【可寬恕的罪 / 不可寬恕的罪】
若以基督宗教為例,即可以從原罪影響的人性墮落解釋的罪,可通過懺悔和佈道得到寬恕。然而,同樣某些可恥罪過就如耶穌所說「在他脖子上掛一磨石然後投入大海,這樣更好」,但耶穌卻沒告訴我們這些可恥罪行的性質。Hannah Arendt 在此則引用文學材料,得出一個精簡說法:
「真正的『惡』是什麼?它引起我們無法形容的恐怖,
對它,我們只能說:『這絕對不該發生』」。
據此,我們不難理解「白目中二生」這個理念型所表達的意思。這種「白目 / 小惡」不是洛奇的惡作劇邏輯,但也不是嚴格意義下的「邪惡」。而是人在發展階段中,完成了「慾望主體」階段,但「道德主體」尚未完善使然。因此,這些中二生成為快感與樂趣的奴隸,他們的理性只為「他們覺得好玩、他們想要、他們想令其發生」的事服務,而不是為「他們覺得應該做」的事服務。某個角度說來,被權力、金錢、色慾沖昏頭的老中二生也是一樣的行事邏輯。
Hannah Arendt 也特別提到:耶穌對惡的問題,採取的是極端立場。在他那邊,「惡」被定義為「人類力量不能移除的『絆腳石』(skandalon)」。這個「絆腳石」是我們沒有權力修補 (通過被寬恕或接受懲罰),而總是會在之後妨礙我們行動的東西;它是種「全心全意地贊同的、自願地犯下的惡」;這是種「訴諸行動者」的立場。但對西方傳統哲學來說,問題往往是面臨「作為整體的存在」時才成為問題,它有種強迫症,想為每一種存在的事物找到適合的位置。因此,耶穌這類「訴諸行動者」的觀點往往被貼上「宗教」或是「神秘主義」(秘契主義)標籤,所以康德所提出的解套才如此重要。
說了這麼多,我想看到這裡的人應該也不知道我在說啥...
( 好吧,我真的不太清楚我在說啥,但我真的有想表達什麼 )
總之,我試圖在不引用更多思想資源的前提下,
強調我們在思索「罪」與「道德」時,有「兩個系譜 & 一個關鍵」
系譜1. 從物質世界的整體來看「倫理學」:
衍生:功利主義、政治經濟學、社群主義 (尺度隨世界、國家、社區、家庭不同)
系譜2. 從精神世界的個體來看「倫理學」:
衍生:原教旨主義、道德哲學、神秘主義 (律令的神聖起源是靈魂還是上帝)
關鍵:意志的「命令作用」與「仲裁作用」
衍生:理性、理解、思考、心靈、共通感、判斷力
最後,再引一段 Hannah Arendt 的漂亮段落作結尾:
我們關於是非的決定,將依賴於我們對同伴的選擇 (附註:成為什麼樣的自己,也意味你將與什麼樣的人共度一生),即對那些我們願意與其共度一生的人的選擇。而且,這個同伴是通過下述思考而選擇:對典範的思考,對已逝的或尚存的、真實的或虛構的典範人物的思考,對過去或現在的典範之事的思考。
對於那些宣稱「我要與十惡不赦之徒為伍」的人,我們唯一能做的事情是確保他永遠不會靠近我。但另一種情形卻是 Hannah Arendt 更為擔憂的:「他對他的同伴不介意,無論怎樣的同伴對他而言都挺好的」。這個擔憂並不過度,因為這種拒絕判斷的廣泛現象正是當代危機。從「不願」或「不能」選擇自己的典範和自己的同伴,從「不願」或「不能」通過判斷力把自己與他人聯繫起來的情況中,產生了「真正的絆腳石」(skandalon)。因為這種絆腳石無法憑藉人類的力量移動它,它們不是被人類和人類可以理解的動機所引致的。在那裡存在著恐怖,同時,也存在著惡的平庸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