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3章:圖騰信仰:圖騰制度的宇宙論體系和類別觀念 Pp.161-179
【第二篇】第7章:這些信仰的起源:圖騰本原或馬納觀念的起源 Pp.239-275
涂爾幹,1992,《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芮傳明、趙學元譯,顧曉鳴校閱。苗栗縣:桂冠。
原作者:Emile Durkheim。原書英譯名:The Elementary From of the Religious Life。
【第二篇】第3章:圖騰信仰:圖騰制度的宇宙論體系和類別觀念 Pp.161-179
我們已經區別了三類具有不同程度神聖性的事物:圖騰表記、由表記復現外貌的動植物 (*以及無生物)、氏族成員。但這並不完全,因為所有已知的宗教都是不同程度的觀念體系 (systems of ideas),這種觀念體系傾向於囊括事物的普遍性,並且給人一種對世界的完整描繪。但我們卻在對氏族、圖騰制度進行推論時,往往錯誤地用歐洲人的觀念取代了原始人對於人和社會的觀念。
澳大利亞人 (他們本身就是事物) 認為,宇宙中的「每件」事物都是部落的一部分;它們猶如其正規成員一樣是部落的構成要素;這些要素像人一樣,在社會組織的總圖中擁有確定的地位。鑒於這原則,當部落分成兩個宗族分支後,一切已知的事物便分配給它們了。整個自然界 (*在原始人認知意義下的) 也被分成類別 (宗族分支) 名稱。隨著每個宗族分支的人被分到氏族去,屬於每個宗族分支的事物也被分配到所屬氏族。所有已知事物就這樣被編排成包括整個自然界的一種表格,即系統的分類。
這些系統分類是我們見到的歷史上最早分類,這些事物影響人類形成類別觀念甚鉅。毋寧說,原始人把社會形式取來做為自己的架構,宗族分支做為綱、氏族做為種,並在分類時將事物安置於組織他們自己的各群體中,形成「部落」。這些最早的邏輯體系的統一性僅僅是復現了社會的統一性,因此,基本的智力概念、基本的思想範疇乃是社會的產物。
還有ㄧ些部分值得強調,兩個宗族分支的圖騰生物具有相對的顏色,這是極為常見的事。人們也注意到,在每個宗族分支中,分歸同一氏族的事物似乎與其圖騰有著最大的相似性。事物所引起的有關「相似性」和「差異性」的某種「直感」已在產生這些分類上發揮重要作用。不過,相似性的感覺是一回事,類別觀念又是另一回事。「類別」是那些被察覺到的形式類似以及內容也多少類似的事物之外部結構。而內容卻無法配合它們的結構,它們由曖昧不清和變幻不定的意象構成,這些意象則由確定數目的多個意象疊合一部分融合產生。「結構」則相反,它是一個明確的形式,具有固定的輪廓,可以適用於不確定數目的事物,不管這些事物是否被察覺到,也不管它們是實在的還是可能的。
一般「意象」只是類似表象同時出現在意識中而留下來的並無明確界限剩餘的表象。而「類別」則是一個邏輯符號,我們利用它可以明確地思考這一些類似物和那ㄧ些相似物。「類別」觀念是一種顯然由人類構想出來的思想工具,不過「類別」卻不是觀念,而是一個清楚限定的事物群體,這些事物存在著類似親屬關係的內在關係。是社會提供了填裝邏輯思想的外形。
事物和人有著共同的名字,並且以某種方式自然地互相熟悉和協調。就大家都分享了圖騰的本質這一意義上來說,他 (牠、它) 們確實是同樣的生物。被編排在一個氏族中的所有事物,無論是人、動植物、無生物都只是圖騰物的形式。氏族的人類和分歸氏族的事物聯合成一個牢固的體系。這起初似乎是純粹邏輯的組織同時也是道德的組織。在種種共同感情的影響下,當獨特的親和關係形成時,為了區別自己和使自身個性化,這些「亞氏族」就需要一個專屬的圖騰;「亞圖騰」。於是,從那些被分歸在主圖騰的事物中選擇這些次級群體的圖騰後,個人便擁有了兩種圖騰:主圖騰 (principal totem)、亞圖騰 (sub-totem)。有時候,當一個亞氏族完全脫離束縛而成為自主群體和獨立氏族,亞圖騰就成了正規圖騰 (regular totem)。
每個圖騰的崇拜基地是在相應的氏族裡,也唯獨受他們膜拜、受他們看照,並與做為基礎的信仰一起通過氏族成員而代代相傳。另外可以確信的是,這樣實施於部落中的各個圖騰崇拜,並不是宛如各自構成了完整和自足的宗教那樣互不相干地發展。雖然他們一直互相不瞭解,但他們互相暗示;它們只是一個整體中的各個部分,是一個宗教中的各個要素。一個氏族中的人從來不以漠不關心、懷疑、敵意的態度面對相鄰氏族的信仰,他們本身就參與這些信仰,並且承認非本氏族的其他人也和他們的圖騰動物之間存在密切的親和關係。每個氏族不可能以完全獨立的方式確立其信仰,不同圖騰崇拜以某種方式互相調節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它們確實在完善彼此。如果沒有整個部落參與者的一致同意、默契、規畫,就不可能有這樣有條不紊的劃分。
(見次頁)【第二篇】第7章:這些信仰的起源:圖騰本原或馬納觀念的起源 Pp.239-275
*** (基於文脈考量,稍微摘錄前章)【第二篇】第6章:這些信仰的起源:圖騰本原或馬納的概念以及力的觀念
我們在宗教思想的起源和基礎中發現的並不是本身擁有神聖性的確定和有區別性的事物,而是不明確的威力、無個性特徵的力量。它們或多或少地存在各個社會中,有時甚至簡約成一個統一體,其非人性可確切地與物理力 (由自然科學具體化的) 類比,至於各特定聖物則不過是這一本原的個性化形式。實際上,這種功效是極不確定的,以致信徒只能形成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這些力量始終保留著一點非個人性,致使它們得以構成新的組合,但這不是由於宗教力量的簡單存續所造成,而是宗教力量的本質使之不可能完全個性化。
如蘇美人所想的那樣,「瓦坎」(簡單說來,即蘇美人版本的馬納) 在世界上扮演的角色和科學用以解釋各種自然現象的力一樣。構成這一觀念的各要素取自最不相同的領域。正是這種質性的複合性使之可以做為「普遍的解釋本原」。一切生命都從它而來,一切生命是瓦坎,瓦坎是宇宙中一切運動的原因。美拉尼西亞人把同樣的一般功效歸因於他們的「馬納」。藉著馬納,一個人才能取得狩獵和戰鬥的成功,果園才會有好收成,牲畜才會興旺,箭射中靶子也是因為它擁有馬納。所以,力的觀念即是宗教起源的觀念,力的觀念首先被哲學,隨後被科學從宗教中借鑑而來。
【第二篇】第7章:這些信仰的起源:圖騰本原或馬納觀念的起源 Pp.239-275
圖騰僅是個符號,氏族真正崇拜的不僅僅是符號而是包含「圖騰本原」(totemic principle) 和「氏族神」的可見形式,但後兩者又是什麼呢?難道不是「氏族自身」嗎?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這種神化如何可能?它為何正好以這種方式發生?
一般來說,一個社會肯定只要利用本身對於人們的權威,就能在其內心激起神聖的情感。實際上,神首先就是人們認為優於自己並被自己所依據的存在。無論這種神是有意識的人格或僅僅抽象的力,對其崇拜者都認為自己被某些行為方式控制著,而社會也把這種永久依賴的感覺給予我們。我們服從社會的命令,並不只是因為它強大得足以戰勝我們的抵抗,而主要是由於它是可崇敬的對象。
社會深深地依賴於這種作用方式,它們具有特色的標誌是能夠導致崇敬。由於這些作用方式是社會成員共同構想的,所以每個內心用以思考它們的活力也保留在其他一切內心中。它的功效只來自於它的心理特性,這就是道德權威的標誌。社會作用的方式過於迂迴和模糊,其心理手法又過於複雜,所以普通的觀察者無法看見它是怎麼出現的。他們只知道自己被作用,而不知道被誰作用。因此他們必定自己創造了關於他們覺得與之有關係得那些「威力」的觀念,他們透過與這些威力之本質不相干的形式「象徵這些威力」,並透過想像而使之神聖化。
不過,就如同神不僅是我們服從的權威,而且是我們的意志力所依賴的力量。因此,集體力量不完全處與我們之外,它不是完全地從外界作用於我們;這種集體力量也在我們內心滲透和組織自己,它就這樣成為人的主要成分之一,這股力量因而被人們昇華和誇張。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給人力量和活力的社會作用尤其明顯。好比在一個由公共熱情激發起來的集會中,我們變得易於行動和動感情,而我們憑藉自己的力量卻無法達到這一點。正是這一特徵,我們才能辨認出常常被人稱為「演說靈感的魔鬼」是什麼東西。他不僅是一個單獨的人在講話,而是一個具體化和人格化的群體在說話。
除了這些不斷振奮我們的自由力量外,還有ㄧ些固定在我們所用方法和傳統之中的力量。我們操著並非我們創造的語言,使用著並非我們發明的器具,求助於並非我們奠定的權利...等等,我們依靠社會而獲得了種種文明利益,即使我們通常看不見它們但也至少知道它們不是我們自己的作品。於是,社會除了神化人類之外也神化事物,尤其是「思想觀念」(*在極為普泛的意義上)。當人們不得觸犯信仰,亦不得否認它、不得與它爭辯、禁止批評,這都證明了某種神聖存在。按我們的觀點來看 (*本文僅摘錄一部分),神聖觀念、宗教...等等,都不再是無法解釋的幻覺,它們在現實中已有了立足點。我們可以說,當一個信徒認為存在一種道德威力時,他並未受騙:因為這一威力確實存在,它即是「社會」。
對任何群體來說,一個「表記」可以做為召集中心,因為表記不但是闡明社會所具感情的方便方法,它還能創造這些感情;它是社會組成的要素之一。要使社會被意識到以及確保這一意識持續下去,「標記體系」始終是不可少的,如果沒有符號,社會感情就無法穩定存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以及在其歷史上的每個時期內部只能通過一個龐大的符號系統來組成。除了符號系統的「物質表記」、「圖形表象」之外,還有許多 formulae (*無法照字面翻譯) 如「旗幟、神話人物、紋身」。由於氏族沒有名子和表記便不能存在,以及該表記始終在人們眼前,所以社會在成員中激發出來的感情就依附在表記及其描繪的事物上。於是人們就只能用做為群體旗幟的這一事物的外形,象徵他們感到其作用的集體力量。
若說原始人的心理與我們的心理沒有關係,這絕非真實,我們的邏輯源自於原始人的邏輯。其實今天和從前一樣,所謂解釋,就是展示某件事物如何參與在另外一件或幾件事物中。當然,我們統一的詞彙與澳大利亞人的不同,我們也按不同標準、不同原因選擇各自的詞彙,但是把它們串聯起來解釋的心理過程並無根本區別。我們並不認為原始社會的智力特徵就是愛好模糊,即使原始人混淆了我們所區別的事物,但他們也以另一標準區別我們所混淆的事物。宗教思想邏輯的特殊之處,似乎在於它對「過度混淆」和「鮮明對比」的天然嗜好。它在這兩方面都過度自發了:當它聯繫事物時,它混淆之;當它區別事物時,它對立之。它不懂得細微的差別和適中的度量,它追求極端;結果是它笨拙地運用了邏輯方法,不過它並未意識到這就是邏輯方法。
